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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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8篇

篇一: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18 卷第 3 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8 No.3

 2012 年 6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Jun. 2012

 西方问责制研究及其借鉴

 胡春艳, 李贵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摘要:

 西方学者近十几年来对问责制的大量研究, 其研究内容包括概念界定、 类型分析、 运行模式解析等问责制的相关理论, 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起步晚, 主要集中在困境的分析以及解决策略上, 对其理论基础研究少, 本土化问责制研究落后。

 问责制研究仍然是当前中国学术界的一个迫切任务。

 关键词:

 问责制; 行政管理; 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

 C9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04(2012)03−0021−05

  问责制作为西方的舶来品, 最初产生于工业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研究体系,从最初的概念研究到后面的系统分析以及比较研究,问责制始终是西方学术界长期关注的话题。

 由于问责制与社会发展进程紧密相联, 其多变的实践模式和丰富的内涵既受社会变革的影响, 也非常显著地反作用于社会进步。

 这一方面增加了问责话题对学术界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也增添了研究的复杂性。

 本文通过对西方问责制相关理论的解读和辨析, 进而对问责制的成果进行理性的归纳和评价, 旨在对我国问责制理论本土化研究和具体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一、 问责制的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界定 “问责制” 源于英语单词 accountability, 从历史学和语义学的角度来看, 问责制与会计有关, 关于问责制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威廉统治时代。

 1066 年诺曼人征服了英格兰, 威廉下令国内所有的财产拥有者必须向固定的机构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 这一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获取税收, 它同时是良政治理的基础。

 20 世纪初期, 这种形式发展为中央集权的审计机构监督其他中央的行政机构, 并且各行政机构需要每年一次的报账。

 到了 20 世纪末期, 这种以报账形式的问责发展到了更为宽泛的行政问责, 由原初简单的财务审计到后来问责公共机构的所有行为。

 问责制在其发展过程中

 收稿日期:

 2011−07−08; 修回日期:

 2012−03−3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问责制视野下官员复出的现状、 问题及机制构建研究” (10YJC630081); 中南大学创新资助项目“社会问责在官员复出中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2011ssxt006) 作者简介:

 胡春艳(1977−), 女, 湖南郴州人,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

 公共政策, 国家公务员制度. 始终是透明、 公平、 民主、 效率、 回应性、 责任的代名词。

 特别是在美国, 问责制经常用作良政治理的代名词。

 问责制意味着公共机构在最低价格前提下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

 Koppell 认为问责制至少有五个维度:

 透明、责任、[1](94)但是, 这样宽泛的概念界定控制、 回应、 义务。很难确定哪些官员或者组织需要问责, 因为这五个维度不能在同一程度上进行操作化, 比如透明这个维度,可能对问责制起到作用, 但是它却不必然是问责制的构成部分, 问责制从宽泛的角度进行概念界定是具有争议性的。

 从更加科学的角度来看, 问责制不仅仅只是一个政治术语, 它关系到具体的问责实施, Stewart Smyth 把它定义为:

 问责制是行动者与问责者之间的一种关系, 行动者有义务汇报和证明自己的行为, 问责者提出相关的质疑以及给予恰当的惩罚或奖励, 行动者需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2](30) Robert 认为,问责是一种社会关系形式, 它用符号反映实际行为的相互依存, 这种相互依存既涉及道德维度也涉及策略的维度, 是制度化的社会实践, 通过它可以反映行为与关系的环境和结果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组织生活的中心, 通过它的履行, 人们认识自我, 以及自身行为对[3](40−61) 别人的影响。从宽泛意义上来看, Hall, Bowen & Ferris 认为问责制可以用来描述很多现象。

 在组织领域内, 问责制可以作为框架描述态度、 行为以及企业内不同层次的[4](405−413)问责制的概念表述众多, 且没有哪 各种机制。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 18 卷第 3 期 22

 一个得到普遍认可, 西安交通大学的赵红按照提出年份整理了 1983 年至今学者对问责制的一些概念表述,

 在这个表中作者详细地列举了不同时期各学者对问责制的概念阐释, 这对帮助大家理解问责制的内涵有着[5](559−560) 积极的作用。(二) 问责制的特征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问责制概念的表述中, 我们可以发现问责制有两个重要的特征, 一是行动者对行为的记录解释, 这种记录可以是财务记录也可以是非财务记录。

 二是问责主体需要对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评估结果(包括制裁和奖励)。

 当前大多学者是从委托−受托关系的角度来界定问责制, 笔者认为从动态的过程来看, 问责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问责制是一种关系。

 这是一种包括两者互动的关系, 这两者无论是委托者/代理者还是问责者/被问责者, 都必须要有双方的参与。

 第二, 问责制是一种交换。

 一方面问责必须有权威或资源的转移, 另一方面也有某种形式的陈述和报告。

 第三, 问责制是一种控制。

 问责主体有权利建立一种控制机制, 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 夸奖或责备,控制机制是问责制的有效成果, 它保证了政府、 组织的透明性、 回应性和责任性。

 第四, 问责制是一个过程。

 问责制是一个过程突出地表现为它的三个运行阶段:

 其一, 信息阶段。

 代理者把自己的行为和表现向委托者汇报。

 其二, 辩论阶段。

 问责者和行动者就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讨论, 问责者希望行动者提供更多关于其自身的信息, 并对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裁决, 行动者将回应问责者关于提供更多信息的要求, 并就问责者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其三, 制裁阶段。

 讨论结束以后, 问责者表达详细的判决结果, 并给予一定的制裁, 包括罚款、 停职、 奖励等等。

  二、 问责制的类型

 (一) 西方学者对问责制的分类 关于问责制的类型, 许多西方学者都作了详细的研究:

 Stewart 提出五层次的“问责制阶梯” 包括:

 正直守法的问责制, 即总体上确保资金按授权要求恰当使用; 过程问责制, 即代理人遵守特定程序的适当性;业绩问责制和程序问责制, 这两类问责制类似, 关注整体的工作绩效和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 方针问责制,这涉及目 标与程序不明 确、 不确定时的问 责制关

  [6](125−130) 系。Sherer 和 Kent 区分了 内 部问责制和外部问责

 [7](26−50) 制。Munro 和 Hatherly 认为除了关注上下级之间的层级问责制, 还应考虑同一层级的水平问责制。Laughlin R.将问责制分为共有问责:

 问责主体和[8](369−395) 对象之间缺乏一整套正式地行为期望和信息供应关系, 问责效率较低; 契约问责:

 问责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关系由一整套正式、 清晰的制度所界定, 问责效率[9](97) 高。Dwivedi 和 Jabbra 把问责制分为行政问责、 法律问责、 政治问责、 专业问责、 道德问责。Romzek 和 Dubuick 把问责制分为等级问责、法律[10](17−38) 问责、 专业问责、 政治问责。Sinclair 把问责制分为政治问责、 公众问责、 管理[11](227−238) 问责、 职业问责和个人问责。Behn 则把问责制分为结果问责、 过程问责和财务[13](30−100) [12](228−231) 问责。根据以上专家对问责制的分类,我们大致可以看到, 问责制主要包括民主问责、 行政问责、 等级问责、社会问责、 道德问责、 法律问责、 专业问责, 其中,民主问责、 社会问责、 等级问责是属于垂直问责的范畴, 道德问责、 专业问责、 行政问责、 法律问责属于平行问责的范畴。

 (二) 几种典型的问责制类型 1. 平行问责和垂直问责 奥多纳阐述了一种被他称为“平行问责”的问责模式。

 奥多纳是这样定义平行问责的:

 它是指存在这样的国家机构, 它们在法律上有能力也获得了授权, 事实上也有意愿和能力来采取各种行动, 包括从日常监督到对其他代理人和国家机关的(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行为或疏忽采取法律制裁或者提出弹劾。[14](38) 平行问责主要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问责, 包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 利益集团、 顾客和媒体。

 平行问责要求行政官在政府内部以“平行沟通的”方式向其他官员和其他部门报告。

 在现代民主中, 最经典的平行问责主要是议会对政府的监督, 或者更准确的说, 是议会和政府之间的互相监督, 在奥多纳看来, “要使得这种问责是有效的, 必须存在这样的机构, 它获得授权并且也愿意监督、 控制、 修改和/或惩罚其他机构的非法行为。

 前一种机构不仅必须有权力来这样做, 而且需要在事实上具备足够的相对于后者的自主性” 。[14](39) 这样的问责机构在传统上包括立法、 司法和行政机构,在现代多元民主政治下, 还包括其他各种监督机构、审计机构和政府监察官等。

 行政部门通过政策制定、

 政治与社会研究

 胡春艳, 李贵:

 西方问责制研究及其借鉴

 23 规章制度、 行政监察、 人事监督、 人事任职提名或免职提名控制官僚机构。

 立法部门通过设定策制定、 规章制度、 行政监察、 人事监督、 人事任职提名或免职提名控制官僚机构, 司法部门通过司法审查控制官僚机构。

 垂直问责则是要求行政官以“向下的” 方式向公众报告。

 选举问责本质上是一种“垂直问责” 机制,是各种政治问责机制中的一种。

 根据奥多纳的定义,垂直问责包括“选举、 通常可以不受国家的压制而表述出来的社会需求, 以及新闻媒体常规性地报道的那些至少是比较明显的此类需求和那些显而易见的公共[14](30)选举问责是建立在这样的假机构的错误行动” 。设之上的:

 “通过相当公平和自由的选举这一手段,公民可以通过投或不投支持票给他们或他们支持的候选人, 而在下一次选举中对在职者进行奖惩” 。[15](28) 另外, 当前的社会问责、 等级问责也属于垂直问责,但是, 社会问责不再像选举问责那样依赖于选民的投票, 也不像选举问责那样受制于时间限制, 而是可以随时启动的问责, 其主要包括公民团体、 非盈利组织、社会运动和政府监察官以及媒体。

 平行问责和垂直问责的具体对比分析如图 1。

 图 1

 平行问责和垂直问责对比分析

 另外, 萨莫罗维茨和佩鲁诺蒂进一步从谁控制、控制政治家的机制和控制官僚的机制等三方面对平行问责和垂直问责机制进行了区分(表 1)。2. 民主问责、 行政问责、 法律问责、 社会问责 [16](147−158) 美国学者邓恩对涉及问责研究的文献进行了大致的分类, 认为学术上对问责的研究文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民主理论的视角研究问责, 另一类是从公共[15](3) 从民主理论视角研究的一行政的视角研究问责。般是民主问责, 但是在许多文献中, 民主问责往往习惯以政治问责的概念出现。

 民主问责关注的是选任官和公众两者之间问责关系的界定及其对政府构成的影响, 按照民主理论的界定, 问责被视为所有依据宪法程序获得授权的政府官员向公众应尽的职责。[15](3) 民 表 1

 平行问责、 垂直问责对比研究

 谁控制 控制政治 家的机制 控制官僚 的机制 行政部门 否决 政策制定、 规章制度、 行政监督、 人事任命提名或免职提名 立法部门 弹劾、 调查、再否决 政策制定、 规章制度、 行政监督、 人事任命提名或免职提名 司法部门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 平行问责 其他 惩罚权、

 调查权 惩罚权、

 调查权 政治代表 规章制度 政党/会代表 政策设定 政策设定 选举问责公民 投票 — 社会动员和 公开揭露 社会动员和公开揭露

 公民团体、

 非盈利组织 和社会运动 监督机构 的调查 监督机构 的调查

 议程设定 议程设定 政府监察官 揭露、 起诉 揭露、 起诉调查和 公开揭露 调查和 公开揭露 垂直问责社会问责媒体 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

 主问责关注的是政治选举制度、 议会制度和话语对公共行政的影响。

 从公共行政视角研究的一般是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所关注的是政务官和公众之间的问责关系。

 法律问责来源于由宪法、 法律、 法院和契约责任所形成的公共行政与行政部门之外的法律行为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问责内容关注的是行政部门及其人员在行政工作和行为中对法律规章的遵守情况。

 法律问责体现的是一种外部实现机制审计和政府部门, 绩效评估是法律问责的一般表现形式。

 社会问责是一个正在发展的进程, 世界银行把它界定为:

 一种构建问责的途径, 社会问责依靠公民的参与, 在一般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基础上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15](4)社会问责机制包括许多问责行为和问责工具。公众、 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可以利用问责机制对公共权力拥有者进行问责, 社会问责往往是在需求的推动下自下而上地得以发展。

 这四种问责的具体关系对比见表 2。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 18 卷第 3 期 24

  表 2

 四种问责形式的对比分析 问责形式 问责主体 问责对象民主问责 选民、 议会 选任官行政问责 公众、 利益团...

篇二: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应链管理》刘小卉编著教材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配套试卷集

 大学

 ( 试卷编号:

 )

 学年第

 学期期末考试《供应链管理》试卷(A 卷)

 姓名:

 学号:

 班级:

 一、单项选择题(20%)

 一、单项选择题(20%)

 1、(

 )是指由于供应商自身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力量而造成的无法向生产商在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指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进而造成生产商无法正常完成客户需求。

 A、供应的不确定性 B、生产的不确定性 C、需求的不确定性 D、销售的不确定性

 2、(

 )理念的引入,使得企业的物流管理从组织到执行,从思路到设计,从功能到绩效,一下子就冲出了原先单个企业的思维边界。

 A、物流管理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 B、物流管理以高效和经济的手段来组织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以及相关信息 C、物流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 D、物流管理是获得和使用必要资源来维持系统运营的计划和执行的科学

  3、(

  )环境时时变化,厂商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市场中,持久竞争优势几乎不能获得,公司试图通过扰乱市场来获得暂时的竞争优势。

 A、长周期市场 B、中周期市场 C、短周期市场 D、标准周期市场

 4、时基竞争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综合系统,(

 )是联结各个环节的纽带。

 A、信息 B、时间 C、预测 D、客户

  5、( )的前提是将组织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运作,没有一个组织可以自给自足,环境因此影响着组织的行为。组织为了生存必须依赖资源,而为了取得资源,组织必须与外部资源的控制者互动,因此组织必须依赖其所处的环境。

 A、交易成本理论 B、资源依赖理论 C、资源基础理论 D、策略行为理论

 6、( )是将资源视为企业的基础,因此以资源为战略思考的焦点时,企业首先应该从各种不同角度观察其资源的用途和组合,评估资源的品质,并以此作为战略行为的依据,而在进行决策执行之前,更需进一步考虑此决策可创造哪些绩效、哪些优势资源及填补哪些资源缺目。

 A、交易成本理论 B、资源依赖理论 C、资源基础理论 D、策略行为理论

  7、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以最低的成本从企业外部环境中获取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所有物资和服务,包括对外职能和对内职能,以下属于对外职能的是(

 )。

 A、选择和管理供应商,控制并保证价格优势 B、控制和保证采购流程的实施 C、保证采购质量和交货周期能满足公司生产的需要 D、保证采购质量和交货周期能满足公司市场的需要

 8、关于传统采购模式与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方式的比较,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传统采购模式的驱动方式是用户需求订单 B、传统采购模式多采用批次多、品种多、单一批次量少的方式 C、供应链管理模式对需求变化的响应比传统采购模式要敏捷 D、供应链管理模式的采购行为多为一人或者少数几人

 9、( )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创立的一种生产方式,该生产方式在减小生产批量的同时,实现了低成本生产,且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对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灵活性起到很大作用。

 A、精益生产 B、准时制生产 C、敏捷制造 D、协同生产

 10、( )的理念最早起源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 TPS ,它是通向敏捷制造的桥梁。

 A、精益生产

 B、准时制生产 C、最优化生产 D、协同生产

  二、多项选择题(10%)

  二、多项选择题(10%)

 1、供应链的概念主要包括(

 )。

 A、供应链参与者: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运输商等; B、供应链活动:原材料采购、运输、加工制造、送达顾客; C、供应链的三种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D、供应链的内容: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 E、供应链的拓扑结构:网络、链条、网链。

 2、先发者经济优势的来源分包括(

  )。

 A、资源先取优势 B、经营成本优势 C、信息集成优势 D、组织关系优势 E、顾客锁定优势。

 3、交易成本起因于不完全的契约,包括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两大类。以下属于事前成本的是(

  )。

 A、信息搜集成本 B、协议谈判成本 C、契约成本 D、监督成本 E、执行契约成本

 4、关于传统采购模式与供应链管理模式下采购方式的比较,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传统采购模式的工作目标往往是为了完成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单价 B、传统采购模式在采购时往往需要多轮谈判,磋商成本高 C、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和供应商的关系多为长期的双赢关系 D、供应链管理模式的采购行为多为一人或者少数几人 E、供应链管理模式常常和供应商实现了信息共享

 5、按照不同的市场需求,可以把供应链分为(

 )等几种形式。

 A、按订单设计((ETO:

 Engineer To Order) B、按订单制造(MTO: Make To Order)

 C、按订单组装(ATO: Assemble To Order) D、按库存生产(MTS:

 Make To Stock)

 E、按预测生产(MTF: Make to Forecast)

 三、名词解释(20%)

 1、供应链管理 2、有效客户响应 3、采购管理 4、协同生产管理

 四、简答题(30%)

 1、简述供应链管理的特征。

 2、简述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优点。

 3、简述选择供应商的三种定性方法的优缺点及适应范围。

 4、简述敏捷制造与传统制造模式的差异。

 5、简述供应链战略联盟的内涵。

 五、案例分析(20%)

 利丰不是简单的经营三大核心业务,而是专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利丰从一个传统的贸易商,发展成为一个跨国的商贸集团,再到供应链管理专家,利丰是在实际的市场运作中实践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和操作方法的。其成功并不在于发明了某项伟大的产品或软件,而是利用其广阔的采购和营销网络、敏锐的市场触角和创新的流程设计,处理好与客户和生产商之间的互动关系。利丰集团作为商贸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者,协调着供应链的每个流程,使位于供应链上下游节点处的生产商和客户能够更加专业化,从而共同构筑极具竞争力的供应链。

  1、网络构建

  这里的网络并非互联网,而是指供应链网络资源。庞大的采购和销售网络是利丰宝贵的资源,首先,网络是利丰实力和信用的象征。利丰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树立了良好的商誉,征服了所有供应链节点企业。不论是供应商还是客户,利丰的品牌就是他们信心的保证。其次,利丰通过销售网络获取大量定单后,能够通过采购网络及时为客户的需求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反过来,采购网络的形成使得利丰有能力进一步开拓销售网络。再次,利丰拥有的庞大网络也是生产商和客户获取专业知识、技能、信息的主要源泉。

 2 分散生产

  利丰是实行“分散生产”C dispersed manufacturing)的倡导者,它在香港从事诸如设计和质量控制等高附加值业务,而把附加值较低的业务分配到其他具有可能的地区进行,从而使产品达到真正意义的全球化。分散是与集中相对的。打个比方:利丰生产完晶体管收音

 机的配套元件后,将其运到内地进行劳动密集型的组装工作,形成成品后再运回香港进行测试和检测。再比如,当利丰收到零售商的成衣订单后,会从韩国买纱,运往台湾纺织和漂染,然后在日本拉链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工厂定购拉链,最后在泰国缝制。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选择,利丰完全是基于当地的资源条件,内地有成本较低的人力资源,利丰便会选择在内地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作;由于日本的拉链和纽扣全球最优,利丰便会选择一家日本的大型拉链企业在内地的分厂定购拉链;考虑到配额和劳动力条件,利丰便会把染色后的纱和拉链拉到泰国去生产服装。

 3、及时供应 利丰集团的业务模式,是为客户和消费者及时供应产品。在组织分散生产时,如果客户要求迅速交货,利丰便会在泰国的 5 个工厂里同时生产,及时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利丰基本上为每一份订单/产品度身定制一条供应链,并要求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到运输都可以取得最好的效益。

 案例思考:利丰是全球知名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商,请分析利丰有哪些的成功经验值得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借鉴。

 大学

 ( 试卷编号:

 )

 学年第

 学期期末考试《供应链管理》试卷(B 卷)

  姓名:

 学号:

 班级:

 一、单项选择题(20%)

 一、单项选择题(20%)

 1、在市场环境相对稳定、以生产产品为中心的前提下,(

 )非常有效。

 A、横向一体化模式 B、纵向一体化模式 C、及时制生产模式 D、敏捷生产模式

 2、关于供应链概念的演变过程,以下顺序正确的是(

 )。

 A、实体配送→运输→物流→供应链 B、物流→生态系统→供应链→虚拟供应网 C、物流→供应链→生态系统→虚拟供应网 D、实体配送→物流→供应链-虚拟供应网

  3、(

  )是一种在食品杂货分销系统中,为降低与消除分销商与制造商体系中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为客户带来更大利益而进行密切合作的一种供应链管理策略。

 A、QR B、JIT C、ERP D、ECR

 4、ECR 的目标是(

 )。

 A、建立一个具有高效反应能力和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体系,使零售商和制造商以业务伙伴方式合作,提高整个食品杂货供应链的效率(而不是单个环节的效率),以达到降低整个供应链体系的运作成本、库存储备,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B、对企业制造所涉及的各种资源进行统一计划和控制的系统,一定程度上实现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在企业管理方面的集成。

 C、围绕所要生产的产品,在正确的时间按规定的数量得到需要的物料,按照物料真正需要的时间来确定订货与生产日期,以避免造成库存积压 D、强调信息处理与作业流程的整合,任何一个处理程序,都有一个单一作业,任何一笔交易产生,会自动修改所有相关纪录,从而使整个内部流程实现协同。

  5、( )指出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动机,在于通过策略行为创造并维持竞争优势,以取得较好的利润绩效。在基本策略模型中,公司利润取决于产业结构的吸引力与企业的相对竞争地位。

 A、交易成本理论 B、资源依赖理论 C、资源基础理论 D、策略行为理论

 6、( )指的是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选定供应商,并让他们担负起设计零部件或工程系统的责任。其道理在于它允许人们同时开展多项工程设计工作,而不是循序渐进式的,这样,就可以大大加速产品开发的进程。

 A、先期定源 B、长期契约 C、通力合作 D、短期契约

  7、关于准时化采购与传统采购的比较,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传统的采购模式是与供应商建立短期的买卖关系 B、传统的采购模式是一种直接面向需求的采购模式 C、准时化采购任务保持一定的库存能有助于解决生产和管理上的矛盾 D、准时化采购使企业的原材料和外购件的库存较高,这样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8、与供应商的关系模式中,对“竞争模式”与“合作模式”的比较,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竞争模式”中,保持长期合同关系的供应商缺乏竞争压力 B、“竞争模式”中,采购方只持有较少数目的供应商 C、“合作模式”中,买卖双方不必为每次采购谈判和讨价还价 D、“合作模式”中,由于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讨价还价,双方缺乏信息交流,成本难以下降

 9、关于手工生产方式、大批量生产方式、精益生产方式的比较,以下属于精益生产方式的特点是( )。

 A、库存水平高 B、针对的市场需求是极少量 C、制造成本比手工生产方式要高 D、产品品质多样、系列化

 10、1991 年,由美国国防制造技术秘书办公室资助,美国海军制造办公室和 Lehigh 大学的Iacocca 研究所签订合同,来开展未来制造技术的发展战略研究。为此,Iacocca 研究所和美国 13 家大型企业的行政首脑组成核心组进行深入研究,并邀请 100 多家企业和著名的咨询公司参与研究,历时半年形成一份名为“21 世纪制造企业的发展战略”的著名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了( )的概念。

 A、精益生产 B、准时制生产 C、敏捷制造 D、协同生产

 二、多项选择题(10%)

 二、多项选择题(10%)

 1、供应链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

 A、复杂性 B、多级性 C、面向用户性 D、交叉性 E、虚拟性

 2、短周期市场中企业所采取经营策略包括(

  )。

 A、以经营创新打破市场现状 B、以反应时间赢得市场空间 C、以运营速度获取企业利润 D、以延长产品成熟期获取企业利润 E、以延长产品的成熟期来保持高的市场占有率

 3、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优点包括( )。

 A、缩短新产品上市时间 B、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浪费 C、增加顾客满意度 D、信任机制称补合同的不足 E、减少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4、关于供应链管理下的准时采购方式和传统的采购方式的比较,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供应链管理下的准时采购方式往往采用较少的供应商 B、供应链管理下的准时采购方式中,供应商的选择是通过价格竞争而选择的 C。供应链管理下的准时采购方式中,供应商与用户的关系是短期的合作关系 D、供应链管理下的准时采购方式中,供应商往往也采用准时化的生产方式,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准时性 E、小批量采购是准时采购的一个基本特征,相应增加了运输次数和成成本

 5、VMI 库存控制策略的关键措施主要体现在(

 )。

 A、合作性原则 B、互惠原则 C、成本最小原则 D、目标一致性原则 E、连续改进原则

 三、名词解释(20%)

 1、准时制生产 2、信息流 3、供应链战略联盟 4、有效客户响应

 四、简答题(30%)

 四、简答题(30%)

 1、、简述供应链管理的内容。

 2、简述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流程。

 3、简述实施准时化采购的条件。

 4、简述供应链信息共享的三种模式。

 5、简述供应链构...

篇三: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实现党对农村全部工作领导的战斗堡垒,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推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石,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干部不仅没能发挥正能量,而且还因处事不公、服务意识淡薄、领导能力不强等原因激化民怨,甚至制约当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刮骨疗毒,猛药去疴,无疑是一种最直接、最管用的办法。

 一、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主要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部监督为主,上级部门的外部监督为辅。监督执纪问责制正在农村逐步深入,但从具体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 3 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水平不高

  一是干部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存在消极思想。更有甚者认为村上有“村两委”就行了,再设个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多此一举;还有一些干部认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只是摆设,有了也监督不了村委会。

 二是工作缺乏成效性。少数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热情不高,甚至有个别成员认为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都是得罪人的事,工作中存在消极应付和畏难情绪,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工作缺乏原则性。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为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当中不乏有老好人,工作中原则性不够。

 (二)外部监督执纪问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一是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度低。当前,作为农村主管部门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党组织监督少、执纪少、问责少。纪检部门也没有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真正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二是监督合力没有形成。对农村工作的监管往往只是在工作检查中去落实,日常的监督大多数都是以村里的内部监督为主。此外,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也不够。

 (三)行政问责停留于表层,事前问责缺乏

 一是行政问责以“问题”问责为主。一般都是干部出了问题,才进行责任倒查。

 二是以“火线”问责为主。一般都是仅仅在民愤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发事件上进行火速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则很少进行问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直面“三转”和“两个责任”规定要求,乡(镇)纪检组织建设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一)乡(镇)纪检组织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乡(镇)工作千头万绪,纪委书记或多或少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同程度上存在“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的现象,主业主责意识和责任感不强,钻研纪检业务的劲头不够、精力不到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业务知识不足、办案能力较低等问题,同时,由于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范围小,长期与本地、本单位人员打交道,遇到党员、干部违纪,碍于情面,不敢碰硬,造成惩治不严、打击乏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滞后

 反腐倡廉“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在农村基层尚未完全形成,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重形式轻实效,缺乏针对性,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不到位,缺乏身边先进典型的选树示范,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够,导致党风廉政教育在农村基层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农村基层干部重使用、轻管理,使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对村干部的管理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同时,基层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现象。

 三、强化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抓住重点创新形式,进一步凸显党风廉政教育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反腐败不能搞不教而诛,只有知纪、畏纪才能守纪。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就是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首先,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放在突出位置,真正做到经常抓、反复抓。教育的内容可以结合本地抓先进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反腐倡廉形势、党纪法规知识和村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激励党员自己发现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规范基层权力运行重在形成“有章办事”、“按章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首先,要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其次,要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第三,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财务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

 集体资产监管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

 (三)充分依赖群众民主监督,形成强化监督制约的合力

 农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监督作用,基层干部才不敢放松、懈怠,才能更加自觉地统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扩大农村民主,强化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集体事务。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坚持有腐必纠、惩腐必严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收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密切注意动向,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农村干部中各种违纪案件,尤其要查处那些严重危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案件。当前,力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等。着力解决极少数农村干部不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形象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五)基层党组织要“挂帅出征”,加强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加强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

篇四: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姓名:伍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中国刑法指导教师:张永红20071201

  I 摘

 要

 无论我国 1979 年刑法,还是 1997 年刑法,都没有“ 事后受贿” 的概念。而在国外刑法中,除了日本、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也鲜有关于“ 事后受贿” 的规定。在日本、韩国等国刑法中, “ 事后受贿” 有着确定的内涵,它是指,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但是,从历史上考察,我国在唐朝时就已经有关于这类行为的规定,只不过那时被称为“ 事后受财”。

 在我国刑法学界,掀起对“ 事后受贿” 的讨论肇始于 1997 年案发,2000 年宣判的“ 陈晓受贿案”。但学者们提出了“ 事后受贿” 和“ 事后受财” 两个概念。而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 事后受贿” 是一类行为的总称,在实践中,它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事前有约定的在职“ 事后受贿”、事前有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在职“ 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

 对于“ 事后受贿” 能否构成受贿罪,学者们进行了广泛讨论,但至今仍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区分不同情形说似有“ 三足鼎立” 之势。但它们都承认事前有约定的“ 事后受贿” 构成受贿罪,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事前有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 构成受贿罪。争议之处只在于事前无约定的“ 事后受贿” 上,尤其是对于事前无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而事实上,无论是哪种形式的“ 事后受贿”,事前有约定的在职“ 事后受贿” 也好事前无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 也罢,事前无约定的在职“ 事后受贿” 也好事前有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 也罢,都构成受贿罪。因为, “ 事后受贿” 并不以事前有“ 约定”为前提,有没有事前关于贿赂的约定都具有成立受贿罪的主观故意,而且它们都符合受贿罪 “ 权钱交易” 的本质特征, 都出卖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尽管国外刑法关于受贿罪“ 罪刑系列” 的规定值得借鉴,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任何形式的“ 事后受贿” 都能加以规制,在我国刑法中就没有必要像日本、韩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将“ 约定(期约)

 ” 作为独立于“ 索取” 和“ 非法收受” 之外的受贿行为方式。也更无必要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 事后受贿” 作为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

 关键词:事后受贿;受贿罪;权钱交易;约定

  II ABSTRACT

 There is not the concept of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in our Criminal Law. And in abroad, just a few country, such as Japan, Korean, prescribe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In Japan and Korean,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has the certain connotation. It means, civil servants make use of the power to handle affairs for the others, and receive others’ property after demission. But in the history, Tang dynasty already prescribe those behaviors, however, they were called “receiving the property afterwards”. After "the case of Chen Xiao bribery", criminal scholars start to discuss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in our country. But they put forward two concepts, which are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and “receiving the property afterwards”. In fact, both the two concepts have not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s. “The acts of Bribery afterwards” have different forms, which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ur types: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still in active service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demission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not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still in active service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not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demission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Although th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oblem of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constitutes the Bribery whether or not, they still did not reach to unify cognition. At the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viewpoints, which are the viewpoints of affirmation, the viewpoints of negation and the viewpoints of dividing different situation. But they think that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constitutes the Bribery. And judicature explanation also prescribe that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demission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constitutes the Bribery. The controversy is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not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constitutes the Bribery whether or not, especially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not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demission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But in fact, all

  IIIthe types of “the acts of Bribery afterwards” constitute the Bribery. “The promise” is not the premise of the Bribery. They all have the intent of accepting bribery. They all match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the Bribery, which is “the trade between power and money”. And they all betray the probity of the office-bearers’ job behavior. “The series of sin and penalty” in abroad Criminal Law is worth to use for reference. But our Criminal Law can punish all types of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so 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increasing the “promise” in our Criminal Law like Japan, Korea and Taiwan region. And it is not necessary setting up the Bribery afterwards which has not a promise about cashing in the bribe when office-bearers are demission before enlisting benefit.

  Key wards: the Act of Bribery afterwards; Bribery; the Trade between Power and Money; Promise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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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

 言

  受贿和贪污一样,是腐败的核心,也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它早已成为古今中外职务犯罪打击的重点。受贿罪也由此成为一种较为古老的犯罪,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其后的历朝历代几乎都有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华民国制定的《暂行新刑律》对受贿罪规定了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受贿违背职务罪、不违背职务的事后受贿罪及违背职务的事后受贿罪等类型。1928 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违背职务的受贿罪、受贿而违背职务罪、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或公断人受贿罪基准受贿罪即事前受贿罪等几种类型,并把受贿罪纳入贪污罪的范畴。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均制发了一些惩治贪污贿赂的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 受贿犯罪被规定在 1952 年 4 月 1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 次会议批准、1952 年 4 月 21 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随后的 1979 年刑法, 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都对受贿犯罪做了规定。1997 年刑法更是在第 163 条、第 385 条、第 387 条和第 388条规定了受贿犯罪。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21 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明确了离退休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尽管如此,受贿犯罪依然屡禁不止,而且花样翻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1997 年案发的“ 陈晓受贿案”事后受贿构不构成受贿罪?尽管陈晓受贿案以后也有学者对“ 事后受贿” 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对于何为“ 事后受贿”, “ 事后受贿” 有哪些类型以及“ 事后受贿”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依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

 而 2007 年 5 月 30 日中纪委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和2007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事后受贿” 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 为了厘清理论认识误区, 裨益司法实务操作, 打击受贿犯罪, 有必要对 “ 事后受贿” 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根据受贿罪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对“ 事后受贿” 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以此为基础,推演出“ 事后受贿” 的特征及分类。如果概念的界定是科学的,那么“ 事后受贿” 的的定性与“ 受贿罪” 的定性的唯一区别即①更是对受贿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①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事审判参考(第 8 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7—50.

  2是“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 这一客观行为发生时的时空因素的差异。而笔者认为,只要“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和“ 收受贿赂” 的因果关系存在,就不会因为两者之间有时空因素的差异而阻断。也就是说,只要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事前、事中、事后收受他人贿赂,都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而不会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是普遍和永恒的这个方面来理解和达成共识。

 笔者在学者对“ 事后受贿” 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把“ 事后受贿” 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并力求能有所创新,以期对受贿罪理论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3 第一章

 事后受贿的界定

 “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 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①因此,我们要研究某一事物时,必须首先明确它的概念,厘清它的内涵和外延。

 1. 1

 事后受贿的概念 “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概念的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的, 构成这门学科的概念,尤其是其基本概念是否清晰,不仅直接影响到其理论体系的严谨性和完整性,而且往往会导致学术观点上的严重分歧,从而影响到这门学科的健康发展。

 ”们要研究“ 事后受贿” 行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对“ 事后受贿” 的概念进行界定。

 ②对于某个学科的研究是如此,而对于某个问题的研究也是如此,因此,我1. 1. 1

 国外关于事后受贿的概念 国外大多数国家刑法都没有规定“ 事后受贿”,有此规定。在日本、韩国刑法中, “ 事后受贿” 有着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日本刑法第 197 条之 3 第 3 项规定:

 “ 曾任公务员的人,就其在职时接受请托在职务上曾实施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

 ” 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这里的“ 事后受贿” 是指“ 公务员在职期间接受请托而实施了不正当职务行为, 退职而不再是公务员之后实施收受贿赂等行为”。即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实行其职务上不正行为之后,收受、索取或者约定贿赂,或者将贿赂供与、要求供与或者约定供与第三人的行为;二是曾经担任过公务员或者仲裁人者在职期间接受请托,实行违背职务之不正行为后,收受、索取或者约定贿赂的。尽管只有日本、韩国等少数国家的刑法中有关于“ 事后受贿” 的规定,但也有学者指出,对“ 事后受贿” 的国际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

篇五: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完善姓名:

 王媛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专业:

 行政管理指导教师:

 张顺20070501

 摘要官员问责制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行政领域, 这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秉承“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的理念严厉整治吏治, 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执政党的坚强决心。

 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 不少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和规定, 并在一定范围内推行,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提高官员素质、 完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然而我国官员问责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问责主体和客体不清; 问责标准和程序不规范; 问责文化相对落后, 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还不强; 官员问责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等。

 这就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官员问责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重塑官员问责文化, 加强官员的民本思想、 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健全问责法律法规, 明确问责主客体, 规范问责程序和方式, 界定责任体系; 加强党、 人大和媒体的问责力度; 加快政务公开、 绩效评估、 引咎辞职和社会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进行探讨, 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 特征及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过程及发展趋势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官员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关键词:

 责任; 官员问责制:

 法制化

 A b str a c tT h e officia la c c o u n ta b ilitym o r e a n d m o r ew id e ly a p p liesin o u rc o u n tr y p u b lica d m in istra tio nd o m a in , th a th a dd em o n str a ted th e n e wse ssio n o f cen tr a l le a d e r s r e c e iv e “b ea u th o r iz e d to m u st h a v e th e r e sp o n sib ility ,w ithth ep o w er su p er v ises’ ’ th eid e a se v e r eim p r o v e m e n to fa d m in istr a tin gth eo f f icia lsa n desta b lish th er e sp o n sib leg o v e r n m e n ta n dth erespo nsiblep a rty ’ s str o n gd e te r m in a tio n . U n d e r th e cen tr a l f o r ceim p e tu s, m a n ylo ca la u th o rities a lso o n e a f ter a n o th e ra p p e a r e dto se tu pth ea cc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ten ta tiv em e th o d a n dth estip u la tio n , a n dc a r r ie d o u t in th e certa insco p e. Im p lem en ta tio no f 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is c o n d u c iv e tob u ild in gah a r m o n io u sso ciety ,p r o m o tin g resp o u sibleg o v er n m en t, r a isin gth eq u a lityo fo f f icia ls, im p ro vin gh u m a nr e so u r c e sm a n a g e m e n t sy stema n da g a in sta c ts o fc o r r u p tio n . H o w e v e ro u rc o u n tr yo f f icia ls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a lso h a sso m ep r o b le m sin th eim p lem en ta tio n p r o cess, m a in lyh a s th esu bjecta n d th eo bjecta r eu n c le a r ; a c c o u n ta b ilitysta n d a r d s a n dp r o c e d u r e sa r e n o t sta n d a r d ; a c c o u n ta b ilitycu ltu r erela tiv e ba ck w a rd n ess; o f f icia l’ srespo nsibilityco n scio u sn essa n dleg a lco n scio u sn ess is n o tstr o n g ; o th e r su p p o r tin g sy stem sa re n o tp e r f e c ta n d so o n . Itr eq u ir esu s toim p r o v e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f r o mth ef o llo w in ga sp ects:

 scien tif ic d e v e lo p m e n tco n cep ta s ag u id etor e sh a p eth ec u ltu r eo fa c c o u n ta b ilitya n dstr e n g th e nth eo f f icia ls’ leg a la w a r e n e ssa n ds e n s eo fresp o n sib ility ; im p ro v e a c c o u n ta b ilityla w s a n dr eg u la tio n s, clea r a c c o u n ta b ility su bjecta n do bject,sta n d a rd izea c c o u n ta b ilityp ro ced u res, d ef 'm eth erespo nsibilitysy stem ; stren g th enth ep a r ty ,th e P eo p le’ s C o n g r e ssa n d th e m e d iaa c c o u n ta b le ; a c c e le r a te o p e n g o v e r n m e n t,p e r f o r m a n ce e v a lu a tio n , a n dth er e sig n a tio no fsu p p o r tin gso cia lsecu r itym ech a n ism sf o rth eb u ild in go f th esy ste m . T o e x p lo r eth ed e v e lo p m e n ta n dim p ro v em en to fo u ra c c o u n ta b ilitysy ste mh a s th eth eo r etica l a n dp r a ctica lsig nificance.T h ea rticleis d iv id e din to f o u rp a rts:T h e f n 'stp a rte la b o r a te s th ea c c o u n ta b ility sy ste mf o r th ec o n n o ta tio n ,f e a tu r e sa n dsig n if ica n ce.T h e seco n dp a rtso r tso u t th e a co o u n ta bility sy stem d e v e lo p m e n t p ro cess a n dd e v e lo p m e n ttren d .豇leth irdp a rta n a ly sisth ea cco u n ta bility S Y stemex istin gp r o b le m sinth eim p le m e n ta tio np ro cess.T h ef o u r thp a rt e x p lo r e sth ew a y stoim p ro v eo u ra cco u n ta b ility sy stem .K e yw o rd s:

 R espo nsibility; O fficia ls A c c o u n ta b ility S y stem ; L eg a lII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东北师范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至蕊日期: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东北师范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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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官员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应有的内容, 党和政府对研究和实施问责制做了大量工作。

 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和问责自古就有, 但自“非典” 后官员问责引起了人们更广泛地关注和研究。

 从“非典” 危机罢黜前卫生部长张文康、 北京市长孟学农, 到问责开县并喷、 密云灯会踩踏、 吉林中百商厦大火、 阜阳劣质奶粉、 嘉禾违法拆迁、 直至吉林化工双苯厂爆炸造成松花江苯污染等特大事故等三年问“问责风暴” 刮掉五千多名官员的乌纱帽。

 “问责风暴” 不同于以往的政治运动, 对官员的问责要作为一种制度被加以建设。

 “官员问责” 制度化的发展, 体现了中国打造责任政府、 服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决心, 是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

 它要求所有官员对人民负责, 而不仅仅是对上级的负责, 这是中国迈向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官员问责制” 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 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对人民负责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实行“官员问责制” , 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 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有助于各级政府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勤勉敬业, 减少造成安全灾难的隐患, 维护人民的利益。

 “官员问责制” 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辨证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的。

 作为政府官员有权必有责, 引咎辞职的存在,表明官员要敢于正视责任、 承担责任。

 我国官员问责制自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对问责主客体不清、 问责文化滞后、 问责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

 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阐述了官员问责制的构建过程与趋势, 对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提出完善官员问责制的路径。

 一、 我国员问责制的内涵及意义( 一)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官员问责制” 是把官员职位和责任直接挂钩的一种制约机制, 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官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过问, 并对官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都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官员问责的主体, 即“谁问责” 。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政府管理理念和模式的不断更新, 我国官员问责主体程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官员要受到四种力量的问责“一是民主授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是政府专门监督机构, 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政府之外的监督系统” , …如司法机关、 新闻媒体、 各民主党派、 社会公众, “甚至官员自身也可以是问责的主体, 因为官员自身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内在力量” 。

 1第二, 官员问责的客体, 即“问谁的责” 。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 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官员,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 依据宪法、 党章和公务员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对公共权力机关官员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 对官员的言行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 对官员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

 所以, 问责制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上述所有机构的官员。第三, 官员问责的范围。

 官员问责的范围绝非仅限于出现重大事故、 损失明显的过失行为, 如贯彻法律、 执行政策不力的; 决策失误的;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方面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还要对官员的故意拖延、 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第四, 官员问责的责任体系。

 问责制包括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一般而言, 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法律责任, 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 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 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 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层次为政治责任, 官员虽然没有违法, 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 要受到党纪处分, 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层次是道义责任, 官员行为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 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 老百姓不满意, 基于道义, 主动辞去职务, 即所谓的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按其本意是指官员因自觉履行不力负有责任而自动请辞, 它是在问责的情况下, 官员本人自省自究的结果, 是自愿的行为, 无论是否迫于舆论、 民意或上级的压力。

 而问责制主要是责任追究, 重点在他律。

 ” 。

 1第五, 官员问责的方式。

 针对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大小, 问责的方式有诫勉、 批评、道歉、 书面检查、 停职反省、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应移交有关组织和司法部门进行查处。2

 总之, 我国官员问责制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而不仅仅是一个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 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 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是实现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特征首先, 官员闯责制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官员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党或行政系统对其党员或公务人员的问责。

 异体问责是指人大、 司法机关、 民主党派、 新闻媒体、 民众等对官员的问责。闯责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异体问责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功能和作用, 只要群众有反映、 社会有议论、 媒体有报道的事件, 问责主体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问责制。

 “另一方面, 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 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 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 要由上级组织收集汇总、研究决定后实施问责, 并根据问责情况, 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

 这样, 才能对官员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 “3由此可见, 官员闯责制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第二, 官员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我国许多单项的责任制度往往发挥不了作用, 其原因是没有配套制度支持。

 官员问责制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了, 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载体。

 责任事件发生后,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 要求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专门说明, 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申辩或自我剖析的机会, 达到教育和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为问责主体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做好铺垫, 引导被问责者主动承担责任, 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的发生。第三, 官员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官员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 。

 官员的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党、 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党、 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受人民群众的委托, 把权力赋予官员的时候, 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 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给了官员。

 为了保证官员正确使用权力、 尽职尽责, 授权机关必须对官员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第四, 官员问责制是全程提醒和问责相结合。官员问责制不仅是发生事故后的事后问责, . 它应该贯穿于官员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是全程提醒和问责。

 全程问责中事后问责是关键, 但事故发生了, 损失无法挽回了, 所以事中问责和事前问责也决不可少, 都是健全问责制的重要部分。

 官员问责制应是一个日常程序, 在工作中不断提醒官员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培养官员的责任心, 使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我国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首先,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3

 总书记的党中央,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提出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影响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官民利益矛盾, 有一些官员还存在破坏竞争环境, 以权谋私, 贪污腐败等行为。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就是要对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促进官民和谐, 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保障。

 “政府权力是由人民委托赋予的, 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

 政府与人民通过选举构成了一种契约性的权责关系, 政府责任是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伴随物, 即政府权力和责任同时来自人民, 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

 ” 嘲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

 对其所做的一切向人民有所交代。

 责任政府不会自然产生, 它的建立基于完善健全的责任监督制度。

 推行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 使决策者和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 事中、 事后的多重约束机制; 是把监督制度化, 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督促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以问责为基础逐步建立责任政府。第三, 实施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官员的素质。

 问责制可以说是对中国沿袭多年的官场文化的深刻颠覆, 对“官本位” 思想的强烈震动。

 它让各级官员感到“当官难” ,树立起危机意识, 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问责制有利于促进官员作风转变, 使其产生这样一个...

篇六: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观念转变与突发事件问责

  问责观念转变与突发事件问责

 ——基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视角

 【摘要】

 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

 “问责”的准确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 过问, 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 过问的回应, 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 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 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

 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并将之作为应急管理体制的一部分, 势在必行。

  【关键词】

 问责; 观念; 突发事件; 问题

  *

  文|马怀德 周慧

  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 年 9 月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明确提出“问责制”概念以来, 大家普遍将这个概念理解为“责任追究制”, 将“问责”等同于“追究责任”, 这是不恰当的。

 因为责任追究制是早就存在的概念, 若上述理解正确, 那党中央提出问责制概念意义何在? 而且, 对于突发事件问责来说,等到事情发生后再来追究责任, 这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何裨益? 所以, 有关问责的观念亟待厘清。

  一、 问责观念的转变

 (一)

 “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问责”到底应作何解? 不妨先从字面含义人手。

 “问”作动词有多种解释, 与“问责”有关的解释有:

 责问; 质问、 诘问; 过问; 追究; 管(有责任者, 可能被要求作回答)、 干预。

 “责”作名词即“责任”, 有职务和职责、 份内应做的事、 应承担的过失三种解释。

 所以, 根据“责任”的含义, “问责”只可能有两种模式:

 问责主体质询或过问责任主体(即问责对象)

 履行职责义务情况; 问责主体追究责任主体并使其承担不履职或履职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现在“问责”概念是按第二种模式理解的, 即将“问”理解为“追究”, 将“责”理解为“应承担的过失”, “问责”就是“追究过失之责”, 因此, “问责”通常作如下定义:

 “由有关方面依照有关规定, 通过一定的程序, 追究那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相关人

 [1]员的责任。

 ”这种定义值得商榷。

 由于“追究”的含义是“追查已往的事实或过失”, 而且“追查”暗含权限要求, 即上位者对下位者的追查, 所以, 上述定义可作如下分解, 详见表 1。

  表 1 问责定义分解

  从表 l 可知, “问责”的通行定义表现如下不足。

 (1)只考虑事件发生后问责, 忽视事前、 即时问责。

 因为“责任”既有“承担”之义, 也有“履行”的含义, 前者侧重结果, 后者着重过程;事后问责属于秋后算账, 往往已于事无补, 起不到过程问责的监督作用, 只考虑事后问责的制度其实与责任追究制并无本质区别。

 (2)只考虑体制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等级问责, 不考虑体制内的平行问责, 更不考虑体制外其他主体的问责(即所谓的“异体问责”[2]), 这必然会影响到问责的可信与公平。

 (3)只考虑过错问责, 即只考虑对行为结果的制裁, 这与法律问责并无显著差异, 因为“法律不对成功完成其预期责任的人进行奖励, 它对未完成

 [3]其预期责任的人进行惩罚。

 ”因此, 仅考虑对过错进行问责明显违背了问责的“初衷”,

  让“问责”已无存在的必要。

 问责既可以制裁的方式对不当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也可以奖励的方式对正当行为予以积极回应。

 (4)如果仅将“职责”制度化为问责的法定情形, 那么那些纯义务性的, 即使不履行也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伦理要求将被排除在问责范围之外。

 (5)要求问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虽有“制度化”的好处, 但也有使问责形式趋向单一的弊端, 且有摒弃其他有效问责形式的可能, 从而影响问责的整体效果。

 当然, 分析上述定义之不足, 是因为“问责”应该有别于“责任追究”, 问责除了具有责任追究的惩罚性功能外, 还应有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质询、 监督、 过问的功能。

 (二)

 “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勿庸讳言, 我国在推行问责制的过程中对“问责”的理解多倾向于“事后责任追究”。

 例如,笔者曾调查过 112 件(下文数据统计非说明均依据此样本)

 我国地方政府颁布的综合

 性问责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下概称为“文件”), 其中有 46%的问责文件认为问责制是“责任追究的制度”; 13%的认为是“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6%的认为是“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7%的认为是“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也就是说 74%的地方问责文件都认为“问责”含有“责任追究”之义; 若将“过问”理解为“监督”, 也的确有近 29%的问责文件认为“问责”应关注对责任的“监督”和“过问”。

 如果说地方政府在理解问责制上可能有偏差, 那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2009]25 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也将“问责”理解为事后的责任追究又当如何解释呢?如《暂行规定》 第 5 条规定了 7 种情形要实行问责, 而这 7 种情形基本上都附加了诸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法定处罚情节。

 显然, 这也应该是事后问责机制。

 我国政府如此考虑“问责”, 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1)与有关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 必须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文简称《公务员法》)

 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务员法》 中已经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有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和开除, 而《暂行规定》 处罚方式就应该是行政处分之外的方式, 除责令公开道歉外, 其他如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等处分应当在严厉后果产生时才适用, 所以《暂行规定》 整体上倾向于事后问责。

 (2)保证行政效率。

 如果过分注重问责的“过问”功能, 各级政府必然要为此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予以回应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可辩解的说明。

 这一方面将降低行政效率, 为此付出大量人力、 物力和财力; 另一方面, 也有对地方政府不信任之嫌并导致地方政府办事积极性、 能动性的降低。

 即使由于上述可理解的原因, 但不注重问责的“过问”功能也并不是问责制发展的

 主流。

 虽然的确也有人对事前问责这种监督、 过问责任的方式提出过批评:

 “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宝贵时间和资源为其计划作辩解, 对批评者作出回应, 这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4]但事前对某些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有利于政府官员避免行政错误, 也是保证他们恪尽职守, 依法行政的良好途径。

 再说, 如果突发事件的应对也按照《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可以肯定, 事后问责机制不仅不能做到有效预防, 甚至政府官员会坐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毕竟, 有些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需要花费的时间、 精力和财力与突发事件发生机率存在严重不对称, 从而使有些地方政府不愿为此付出)。

 因为他们会按规定只要保证事件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即不会被问责。

 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 突发事件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应对。

 因此, 事前问责的监督、 过问机制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它的重要性值得我们为此付出哪怕真的“降低行政效率”的代价。

  (三)

 “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事实上, “问责”并不是现代概念, 也不是舶来品, 只要认为“问责”包含事后追究责任之义,那么, 我国问责实践的确源远流长。

 [5]但强调责任主体就问责事项进行回应和说明的理念的确来自西方。

 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问责包含着要求某人或某事能够被“说清楚”或

 [6]“算清楚”的“能力”或“可能性”。

 这种意义上的“问责”在英语中被表达为 accountability,

  而汉语中与这一词对应的“问责”, 出现在香港实施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 英文全称为 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 POAS)中, 但 POAS 仍然侧重于事后责任追究。

 选择 accountability 来解释“问责”概念含有“回应”之义, 是因为 accountability通常是指“一个公共机构(或者可能是一个个人)

 对别的机构负有报告的法定义务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这一定义说明:

 (1)问责应该是双向行为, 允许(或需要)

 责任主体主动汇报或解释自己的行为。

 问责就是一种常态机制, 一种适应管理需要的例行公事, 而不是一种“运动式”的静态追究责任的手段。

 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处于互动状态时, 问责就伴随着整个管理过程的始终, 成为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2)当问责成为动态管理过程的一部分时, 容易形成“责任对接”, 即问责对象与问责主体的责任在同一件事情上会有合理分担, 尤其当问[7]

 责主体同样对这件事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时, 通过“问一回应”的问责机制, 无论是被动地回应“问”, 还是主动地以“回应”来推动“过问”, 这都会导致“各尽其责”、 “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当然这也符合行政伦理, 因为, 一个不考虑责任分担却需要责任承担的问责机制毕竟有碍于公平。

 (3)当责任主体时刻需要为“过问”寻找“回应”的合理理由时, 这种状况有利于责任主体提高“部门诚信和工作绩效”[8], 因为他不能等到批评时才来解释, 不能让工作的每一步成为下一步的绊脚石。

 所以, 积极主动的“回应”正是 accountability 准确内涵, 它意味着每一责任行为都能被“说明”或“辩解”。

  (四)

 “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问责”还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即预防“失责”。

 如何才能有效预防失责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明确要求: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可见, 预防权力失责的主要途径就是“监督”, 这可视为预防管理机制的第一要素; 而且, “人类的天性和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人们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根本不平等的现状表明, 惩罚的确是维护公共行政诚实、 公正和有效行为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所以, 在“监督”之外,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 号)

 又指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无论是“追究责任”还是“惩罚”都涉及到行为“失责”后的制裁, 这里不妨将“制裁”称之预防管理机制的第二要素。

 “制裁”一般有惩罚性制裁、 修复性(或矫正性)

 制裁和预防性制裁三种类型, 是保证有效监督的必要手段。

 对于行政监督而言, 惩罚性制裁一般涉及对制裁对象某些权利的剥夺; 修复性制裁涉及对制裁对象错误决定的矫正; 预防性制裁主要在于保证

 行政效率或防止重大错误和损失的发生。

 三种制裁类型可分别对应三种类型的问责方式, 详见表 2。

  表 2 制裁类型与问责类型

 [10][9]

 当然, 表2中的制裁类型和问责方式主要是基于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效实施而作的分类。系统外的监督主体一般没有直接处罚决定权, 所以外部监督只能通过如下两种途径行使制裁权。

 一是通过引起内部监督者的注意, 为其提供权力不当运行的有效证据; 二是直接诉诸法律, 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美国公民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案》 行使质询权、 听证权等。

  [11]当然这种问责似乎可以归为预防性问责的一种方式, 但明显已经超出了行政问责的范畴。

  为什么说问责是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呢? 有必要再考察一下有效的“监督”的其他元素。(1)监督主体。

 这涉及到应该由谁来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推行的问责制可以看出, 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主要是体制内的监督, 即政府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虽然《暂行规定》 第 12 条也规定体制外的主体可以通过检举、 控告来提供问责线索, 但线索能否被关注还得看体制内监督主体的意愿。

 这必然会影响体制外监督功能的发挥。

 现在多数意见认为, 要想保证有效问责, 监督主体必须来自体制外。

 因为政府行为非常广泛, 几乎很难依靠体制内的监督主体对其整个过程进行“监视”, 而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也的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

 和人民群众监督”。

 可是, 认识到体制外监督, 尤其广大人民群体的监督的作用, 却并不意味着这种监督就是有效的, 因为监督并不总能通过政府官员的“自觉”来保障。

 理想的问责状态下, 监督是以制裁为后盾的。

 保证体制外的监督能够直接激起制裁反应, 是保证有效监督, 预防权力失责的关键所在。

 除了广义上的“人民”监督外, 其他各种社会权力主体都能发挥监督制衡政府权力的作用[12], 而最能有效激起制裁反应的力量, 途径是媒体曝光和信息公开; “由于处在信息社会, 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沟通、 联合起来, 对政府的法律政策、 行政举措、 法院审判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 反映民心民意, 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政府可以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已经表明, 问责不仅仅是政府进行自身管理的手段, 也是全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机制。

 (2)监督目的。

 制裁是问责的必要因素,但惩罚性制裁过度使用并不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因为过度的惩罚也会将官员逼人非正常状态, 整天生活在恐慌或麻痹之中。

 从政府制度化管理的视角看, 惩罚机制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 而从政府绩效管理的视角看, 惩罚机制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14][13]对于权力的责任而言, “绩效”的要求不是看责任有没有被落实, 而是看责任有没有很好地被落实, 因为任何循规蹈矩的政府官员都不会犯有什么违背制度要求的错误, 从而不会导致惩罚。

 所以惩罚之外还应有奖励机制, 否则官员只会考虑如何...

篇七:在突发事件事后调查问责时,属于事前问责的是()。

、引言

  2003 年春季中国政府成功应对“非典”危机以来,“问责制”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变得日渐熟悉。然而,与人们对政府问责制度的关注以及问责行为的不断深入相比,人们对于问责与问责制度等概念的理解尚未统一。对研究文献的回顾表明,自“非典”危机以来,国内有关问责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至 2008 年 6 月 27 日, 以“问责”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题名搜索的结果显示已有 948 篇相关文献。

 这些研究大都集中在对问责的基本概念、 意义等方面的探讨上,对问责实践有关的实证研究甚为缺乏。[1]本文关注的是研究问题是:问责制度究竟对政府行为和结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问责制度的实施究竟是怎样影响政府行为的?

  国外有研究表明,从研究问责制度、努力程度和公务员个人的影响关系出发,问责制度的存在对公务员的个人绩效有显著影响。[2]还有观点认为问责对于绩效的影响非常重要,加强问责实施有助于改变决策者行为以降低行政成本,从而提升组织绩效。[3]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 在中国政府的管理实践中, 对“问责”的理解难免与西方社会存在差异。

  为此,本研究对中国西部某市下属乡镇的立意抽样,获取了一手资料,结合以往在西部地区的调查和访谈, 首先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描述我国乡镇基层政府的问责现状, 回答“目前的问责情况如何?”这一问题。接着,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探讨政府问责、领导行为与组织感知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 回答“问责是否能够影响组织绩效?”这一问题。

 验证问责经由改变领导行为进而影响政府感知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路径, 回答“问责制度如何通过领导行为来影响组织绩效”这一问题。

 本文的重点在于以政府组织绩效的决定因素研究为讨论情境, 探讨现有行政体制下对乡镇政府的问责如何经由乡镇政府领导行为的改变这一中介作用来对乡镇政府绩效产生影响。

  具体地,本研究通过立意抽样的方式选择位于我国西部地区某市的 90 个乡镇,共计 90位乡镇政府主要管理者,包括乡镇书记、乡镇长等作为问卷调查的对象,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了有效地编制调查问卷,本研究采用 Babbie 概念化、测量及操作化等观念进行调查问卷的编制,[4]其具体测量设计将采用 Likert5 点尺度形式,以封闭式问卷衡量调查对象对研究变量的感知情况。本研究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 90 份,回收问卷 81 份,回收率为 90%,其中有效问卷 76 份,回收问卷有效率为 95%。下文分析了问责的若干概念,构建了问责如何影响组织绩效的理论,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给出相关研究发现及其解释。

  二、概念阐释

  1.问责与问责制度

  问责的英文是 Accountability, 来源于“account”。

 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第五版的 《现代汉语词典》是目前检索到对问责最早界定的汉语辞书,其中的“问责”释义为“动词,追究责任”。国际上,学界对问责的界定并不统一,但可以明确,问责是一个基础的而同时又是不断发展的概念。[5]在公共管理领域,问责在本质上是分配、认可和接受责任,并为政府及其所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为和立场而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有义务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说明、交代,强调如有失职则会受到惩处。[6]本研究对国外有关文献的回顾表明,人们一般在提到问责时,既可能指的是被问责者对自己的行为和举动给予回答和解释这种活动(内部视角),也可以指启动、执行和反馈责任追究的整个过程[7](外部视角),当然也可以仅仅理解为具体的责任追究或责任承担行为。[8]在本文中,问责制度(简称问责制)指的是规

 定上述活动、行为和过程的组织制度。

  2.政府绩效

  “绩效” (Performance)意指“功绩”、“功效”,用于描述某一系统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的结果表现。按照西方国家绩效管理与评价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绩效的维度包括竞争、时间、质量、创新、效率、效果等。[9]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是,政府绩效是在特定情境下政府组织在实现其组织目标过程中的相对表现水平, 这个相对水平量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描述,既包含成果数量、成本等绝对量,也包括成果质量、效果等相对量,是政府行为及其产出与所处情境因素发生共同作用得到的结果。

 综上所述, 用一句话来概括, “绩效”其实就是某个对象的行为表现, 它包括了感知绩效和客观绩效。

 考虑到一般通俗的理解就是干得好坏、行为表现乃至运行状态,在本研究中侧重于对感知绩效的测量。

  三、问责制度如何影响组织绩效: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

  本研究在前期访谈基础上, 对有关问责影响组织绩效的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 发现对于乡镇政府而言,较为可能的一种路径是:问责制度一方面直接影响了组织绩效,另一方面经由乡镇政府领导行为影响了组织绩效。本研究将前者称为直接影响,将后者称为间接影响。

 1.问责制度对绩效的直接影响:问责的输入、过程和输出分析

  基于文献探讨, 本文认为问责制度对于组织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问责制度实施的三个环节:问责制度状况、问责行为和问责压力。按照一般的逻辑分析,问责制度影响组织绩效的过程可反映在输入、过程和输出三个方面。如图 1 所示,问责制度状况是实施问责行为的前提,问责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问责压力。这其中,问责行为具有清晰的前因后果,而后两者对政府组织管理产生作用, 进行对组织绩效产生直接影响。

 特定的问责制度都会对具体问责形式作出规定,本文用问责制度的频度与强度两个概念来对问责制度状况进行测度。

 问责制度的频度是指组织中存在的各种具体的问责制度表现形式, 形式不同其使用范围和周期等要素也就有所差异。

 问责制度的强度主要是指组织中存在哪些对问责对象的处罚形式,以及各种形式的执行力度如何。

 图 1 问责影响组织绩效因素分析

  首先,问责制度必须转化为具体的问责行为才能对政府管理产生影响。在现实中,如果一项制度不被执行,那么这项制度就仅仅是一份文本,令人难以感受到它的存在,更谈不上对行为主体进行约束。只有当制度被人或机构执行时,它才能发挥出作用。问责行为主要体现为“谁对谁问责”和“怎样问责”, 而后者又必须以前者来决定。

 本研究对问责行为的观测, 主要是从问责主体的角度来看是谁来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质询, 即谁来测量有关领导行为的信息并对领导行为实施约束。

 利益相关者的问责行为是对政府管理的干预, 因此也会影响到政府绩效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公平等。

  其次,问责制度对绩效的影响反映在问责行为的输出部分,即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压力,

 是指由于实施问责行为而带来的各种压力。

 一方面, 问责压力作为问责对象对问责实施带来的感知压力而言, 在心理和行为上制约和激励着领导行为, 使领导行为能按照问责的导向方向发生改变, 进而影响到组织绩效; 另一方面, 问责压力并不仅仅是某个时点上的压力测度,更是问责实施的过程输出, 影响着领导干部对组织绩效的认识。

 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感受到问责压力,那么问责制度的强度、频度和问责形式便失去了效果。从这个角度说,问责压力也是对问责效果的一种衡量。

  2.间接影响:领导行为的中介作用

  领导行为属于组织行为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领导行为定义为领导者按照其所担负的管理职能,对组织及组织人员进行管理的过程,是各种具有不同管理功能的行为总和。领导行为包括各个方面的行为, 根据各类领导行为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决策行为、 用人行为、激励行为、 组织指挥行为和沟通协调行为和自我完善行为。

 [10]决策行为指领导在进行决策活动中所做出的行为; 组织指挥行为, 即为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 间接的经济效益,对被管理的客体实行有效管理的控制行为; 用人行为指发现人才和实用人才, 对人才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 沟通协调行为指领导与行政人员间相互交流行政信息的过程; 激励行为指领导者采取有计划的措施对组织成员施以正强化或负强化的信息反馈使之产生领导者所预期的行为反映;自我完善行为指领导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善自身行为,包括自我反省、自我修养、自我提高。具体可用下图来表示:

 图 2 领导行为系统结构

  本文按照领导行为的系统结构将其分为决策行为、 组织指挥行为、 用人行为、 激励行为、和沟通协调行为和自我完善行为六个方面。

 就决策行为而言, 科学的决策并论证事件的可行性,据此给出正确的决策,很多时候不仅直接影响目前的组织绩效,甚至还会更加深刻和深远。就组织指挥行为而言,组织指挥行为的目的即促使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组织绩效都有所影响。

 就用人行为而言, 用人行为是否科学则意味着人才能力的最大限度发挥,尽管个人绩效高并不意味着组织绩效高,但是“知人善用”、“人尽其才”却往往使组织绩效更高。

 就激励行为而言, 激励行为有利于提高组织内各人员的士气,从而创造出较高的组织绩效。就沟通协调行为而言,已有学者指出沟通和组织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沟通协调行为也影响组织文化, 而已有研究表明组织文化对于组织绩效存在显著影响。

 就自我完善行为而言, 领导的自我完善行为对于提升领导个人素质不无裨益, 已有学者研究发现领导的个人素质和组织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自我完善行为有利于组织绩效的改善。[11]

  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党政合一的政权体系使得乡镇领导(包括党政正副职)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在很大程度上掌管或控制了政府运行过程、 影响了政府行为而成为基层政府组织的核心。

 因此, 不管是对于基层政府领导个人还是对于基层政府组织整体的问责制度和问责行

 为,最终都将落实到领导个人身上,借由领导行为的改变而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因此,本文认为,问责制度通过问责制度状况、问责行为和问责压力三个方面对领导行为产生影响。

 首先,目前我国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权责不清”,为了防止“搭便车”心理、 投机心理的发生, 问责制度出现和存在的意义可能首先就在于形成一种约束和监控机制。一方面,不同频度和强度的问责制度对领导行为形成一种导向和约束,从而使领导在进行决策、用人、激励、指挥等行为时小心谨慎、统筹全局。另一方面,问责制度的状况也可能对领导产生心理暗示作用, 使其产生问责压力, 进而通过问责压力而使领导行为发生改变,此即“事前问责”。

  其次, 问责行为也会影响领导行为。

 问责行为涵盖了诸如监督、 质询、 惩罚等各种行为。在现行体制下,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惩罚是由上级党委或党委所领导的司法、 执法部门实施的,行为主体相对固定, 因此本文对问责行为的理解仅限于实施惩罚之前, 此处以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质询代表问责行为。

 一方面来自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质询如同将政府组织及公务员置于“鱼缸”中, 其言行都要受到监督, 因而政府管理的“黑箱”被逐渐置于可见的状态下,领导行为这时也因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而有所改变; 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对政府组织进行监督质询的过程同时也是表达自己需求的过程, 政府组织管理者借此过程了解到各利益相关群体的需求,从而在一些方面改变行为以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最后,问责压力(accountability pressures)对领导行为也存在影响。国外关于教育领域问责的研究认为有证据表明, 绩效高的学校有更强的能力应对外部的问责压力, [12]由此推论, 问责压力与组织绩效之间可能具有特定关系。

 问责压力一方面通过一种“杀鸡儆猴”的震慑作用带给问责对象一定的心理压力, 规范和约束领导行为, 另一方面与问责压力相伴而生的是一种带有价值导向的激励机制,对领导行为有特定方向性的导向作用。

  3.有关两种影响的理论假设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构建理论框架模型及各模型变量之间的逻辑结构关系如图 3 所示:

  图 3 本文理论模型及变量间结构关系示意图

  本研究的主要假设包括:

  H1 问责制度状况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关系,经由领导行为的中间变量发生作用。亦即问责强度和频度越高,其对领导行为的变化影响越大,进而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也将越大。

  H2 问责行为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关系,一方面直接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经由领导行为的中间变量发生作用。亦即各类利益相关者对乡镇政府组织监督质询的力度越大,其对领导行为的变化影响越大,进而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也将越大。

  H3 问责压力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关系,一方面直接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经由领导行为的中间变量发生作用。

 亦即乡镇政府组织问责对象所承受的问责压力越大, 其对领导行为的变化影响越大,进而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也将越大。

  四、统计分析

 1.信度效度检验

  本文用 Cronbach"s Alpha 值来测量累加李克特量表的信度,对总量表及各因素进行 α信度检验,结果如表 1 所示,说明调查问卷是可信的。

 本文对于问卷效度检测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因子载荷分析的结果见表 2,各观测变量的负因子载系数均大于 0.6,因此因子是有效的。

  2.描述性分析:乡镇政府问责制度状况的描述

  就问责制度的频度来看, 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均认为所在单位受到问责的频度“非常小”或“比较小”, 比例分别为 40.8%和 30.3%; 而认为频度“一般”者为 14 人, 比例为 18.4%;仅有 8 位调查者认为频度“比较大”和“非常大”,比例为 10.5%。可见,就西部某市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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